接收虛開增值稅票稅發票會怎樣?
(二)稅務行政處罰方式及幅度
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構成犯罪的標準、罪名及刑罰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構成犯罪。罪名分別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
個人犯罪的,處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可并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罰。
2.虛開上述發票以外的其他普通發票,如建筑安裝業、廣告業、餐飲服務業發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構成虛開發票罪。
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個人犯罪的,可處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
收到虛開的增值稅發票要如何處理?
納稅人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當納稅人是善意的取得對方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的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當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的規定處理。即,對于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額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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