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間接計算方法
納稅申報表,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理解
1.遞延所得稅資產產生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在估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時,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通俗的講:暫時性差異,現在納稅調增,將來納稅調減,將來少繳企業所得稅,產生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就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
考慮特殊情況,比如彌補虧損,因將來能"抵稅"會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
2.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轉回期間將增加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導致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出,在其發生當期,構成企業應支付稅金的義務,應作為負債確認。
通俗的講:暫時性差異,現在納稅調減,將來納稅調增,將來多繳企業所得稅,產生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就形成遞延所得稅負責
3.理解下面這些話,建議多舉例子,不要硬背
暫時性差異與遞延所得稅的對應關系:
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負債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負債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4.舉例
【例1】2016年存貨賬面價值300萬,按會計規定提了減值準備60萬,賬面價值只有240萬,企業所得稅稅率25%,則:
(1)2016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提的減值準備60萬,不讓稅前扣除,所以納稅調增額60萬,將來可以調減60萬,就是將來可以多"抵稅",這就是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形成的數額:60萬×25%=15萬;;
(2)2017年如果全部銷售,賬面銷售成本是240萬,但是以前提的減值準備沒有讓稅前扣除,所以企業所得稅的銷售成本是300萬,納稅調減額60萬,形成的資產也就沒了,就把遞延所得稅資產15萬沖回了.
【例2】2017年賬面股票購買200萬,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240萬(好像16年行情沒有這么好,當做例子),企業所得稅稅率25%,則:
(1)2016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有公允價值變動損益40萬,不算企業所得稅口徑下的所得,不要繳企業所得稅,所以納稅調減額40萬,將來可以調增40萬,就是將來可要多"繳稅",這就是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形成的數額:40萬×25%=10萬;
(2)2017年如果全部賣了,賬面股票成本是240萬,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賬面值變動40萬,不讓稅前扣除,所以企業所得稅的銷售成本是200萬,納稅調增額40萬,形成的負債也就沒了,就把遞延所得稅負債10萬沖回了。
5.其他
(1)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通過損益科目"所得稅費用"核算,所以所得稅費用可能是負數;
(2)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只在資產負債表日才體現(通俗的說就是年報時才體現),平時不需要體現.
三、補充知識
2017年3月31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等三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按照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和目的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征”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
其中: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和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