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收到財政撥款科技三項經費申請是有明確項目的,有具體用途。請問,財政撥入 的科技三項經費應當如何會計處理? 是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科委關于印發《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財工字〔1996〕44號)第一條規定:“科技三項費用是指國家為支持科技事業發展而設立的新產品試制費、中間試驗費和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科技三項費用是國家財政 科技撥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中央和地方各級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的重要資金來源。”第四條規定:“科技三項費用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按年度統籌安排,主要用于國家各類科研 院所、高等院校及國有企業承擔的國家和地方重點科技計劃項目。”
在會計處理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規定,財政撥款是政府無償撥付給企業的資金,通常在撥款時明確規定了資金用途。財政部門撥付給你公司財政性資金屬于技術改造的專項資金,用于開展研發活動的研發經費等,均屬于財政撥款。《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06))》第七條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第八條規定,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因此,貴公司收到財政撥款的科技三項費用應視與資產還是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按上述規定核算。新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指出,企業取得的財政補助最終是要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在企業所得稅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等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且所撥入資金用于研發所發生的支出不得享受加計扣除。
但企業將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但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應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相應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允許稅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允許稅前扣除,并且撥入資金用于研發所發生的費用允許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