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一定按15%納稅?

2017-04-10 13:4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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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取得資質但優惠年度指標有瑕疵

公司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如果享受優惠稅率就需要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如果優惠當年企業的資格不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要求,還能享受15%的優惠稅率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第六條規定: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雖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以及本通知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已享受優惠的,應追繳其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來源于境外所得

企業生產經營所得,有來源于境內所得,也有境外所得.在優惠年度內,企業滿足稅收優惠條件,境內所得可以享受優惠,境外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呢?

《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第一條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如果境外是分公司,且公司在申請高新資質時,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否則,不可以享受.

如果境外是子公司,由于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在申請高新資質時,無法將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指標與境內一并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則該境外所得無法享受15%的優惠稅率.

三、清算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第12行"稅率"明確"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25%".

因此,企業在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清算所得應依照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來源:12366納稅服務平臺)

四、技術轉讓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結論

"一葉障目,不見泰山".看到標題的時候,是否被遮蔽了雙眼?是否已經想當然地有了自己的答案.所以,任何政策都不是那么絕對和肯定的,多看、多記、多用,方能"會當凌絕頂,一覽眾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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