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在行權時是否與當月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7-04-07 14:5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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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即以股票作為手段對經營者進行激勵。股權激勵的理論依據是股東價值最大化和所有權、經營權的分離。

問: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在行權時是否與當月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規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

因此,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應與當月月度工資薪金區分,各自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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