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哪些合同不繳納印花稅,你知道嗎?

2017-04-07 10:5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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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成本低廉的“良稅”。但有些合同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

2.印花稅的基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即印花稅的繳納采取正列舉的方式,只有在稅目稅率表范圍之內的才屬于印花稅的征收范圍,否則不屬于印花稅的征收范圍。

3.不征收印花稅的行為

3.1夫妻婚前財產婚后加名無需繳納印花稅

2012年2月20日,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就納稅咨詢熱點問題作出解答,明確夫妻婚前財產婚后加名無需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婚姻法》規定,婚后約定一方的財產可以變為共同財產,所以夫妻婚前財產,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為,是夫妻之間對財產關系作出的一個約定,并不代表產權的變更,不是一般意義上所講的普通的贈與關系。因此,按照現行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3.2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需繳印花稅

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于“8.借款合同”中的列舉的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無需視同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3.3股權出資行為不征收印花稅

根據財稅[2010]7號文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于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3.4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1989〕142號)規定:1.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2.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3.征訂憑證適用印花稅“購銷合同”稅目,計稅金額按訂購數量及發行單位的進貨價格計算。4.征訂憑證發生次數頻繁,為簡化納稅手續,可由出版發行單位采取按期匯總方式,計算繳納印花稅。實行匯總繳納以后,購銷雙方個別訂立的協議均不再重復計稅貼花。

3.5年營業收入在100萬元以下的餐飲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2011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符合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規定的餐飲業微型企業的標準。因此,其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目前免征印花稅。

3.6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四條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必貼花。

3.7與高校學生簽訂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78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3.8簽訂的租賃合同上記載的物業管理費不收取印花稅

由于在稅目稅率表中,沒有列舉物業費相關的服務項目,因此物業費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3.9工程監理合同是不需要貼花

企業與監理公司簽訂的工程監理合同,不屬于上述列舉的印花稅征稅范圍,不繳納印花稅。

3.10委托開墾耕地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根據上述規定,委托開墾耕地合同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3.11企業和職工的借款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和職工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于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視同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3.12借款合同的展期可暫不交納印花稅

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第七條規定: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3.13與拍賣行簽訂的拍賣合同不貼花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根據上述規定,與拍賣行簽訂的拍賣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3.14對借款人進行綜合授信的金融授信協議不貼花

融資授信協議只是一年中金融企業對借款人的綜合授信,具體借款時還另有借款合同并貼花,因此,對不屬于法規列舉的應納稅憑證的金融融資授信協議,不應貼花。

3.15簽訂的拆遷補償合同是不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與被拆遷企業簽訂的拆遷補償合同,不屬于法規列舉的應納稅憑證,不應貼花計稅。

3.16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招聘合同,委托其為企業招聘員工,招聘合同無需繳納印花稅

招聘合同不在印花稅應稅合同或憑證的列舉范圍內,因此,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的招聘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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