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擴展內容
目前許多企業超出扣除標準的主要是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招待費、借款利息等項目。如何通過籌劃盡可能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這可能是很多企業需要面對的問題。所以,建議企業一定要熟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4〕80號)文件中對若干扣除項目的規定,對限額扣除項目的籌劃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首先,企業要嚴格區分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與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規定: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同時,企業還應嚴格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廣告費用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為適應特殊行業或企業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適當放寬了部分行業的廣告支出稅前扣除標準。《通知》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合法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業務宣傳費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質的業務宣傳費用,包括廣告性質的禮品支出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其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永遠不得扣除。
廣告費屬于時間性差異,而業務宣傳費屬于永久性差異,如果將廣告費混入業務宣傳費,對企業十分不利。企業應當在“營業費用”中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企業同時應注意,如果因為本期沒有發生業務宣傳費,而故意將超過稅前扣除標準的廣告費擠入業務宣傳費并申報扣除,則屬于偷稅行為。
允許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廣告費”,應作為業務宣傳費處理。
此外,企業可以通過設立銷售公司分攤費用。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是以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標準的,如果納稅人將企業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企業產品銷售給公司,再由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而整個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費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時獲得“解放”。設立銷售公司除了可以節稅外,對于擴大產品銷售市場,加強銷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義,但也會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納稅人應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以及產品的具體特點,兼顧成本與效益原則,從長遠利益考慮,決定是否設立銷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