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業務招待費支出有一個雙重扣除標準,那么如何掌控業務招待費支出規模?巧用數學模型可以合理籌劃業務招待費的臨界值。其實就是通過一個簡單的二元一次方程,幫你輕松搞定業務招待費限額。
內容概述:設企業年銷售(營業)收入為X,年業務招待費支出實際發生額為Y,則根據“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規定為發生額的60%,同時規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可建立以下數學模型:5‰X=60%Y,推導得Y=1/120·X。也就是說,在企業年銷售(營業)收入一定的情況下,業務招待費也應該一定,且最大不能超過其1/120。即使等式5‰X=60%Y成立,確定的實際發生的合理的業務招待費數值中的40%還得被調增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業務招待費限額與原規定相比總額有所放寬,但需要將個人消費從中分離出來(在滿足5‰X=60%Y的前提下),一旦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則全額剔除計征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財會人員在制定年度業務招待費計劃指標時可以結合考慮企業的銷售指標,合理確定一個業務招待費支出控制指標,以求最大限度取得企業經濟效益。
案例分析
案例1:某企業2009年度銷售(營業)收入12000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12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600萬元,其他經濟指標均按規定要求計提并調整,計算2009年企業所得稅。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確定:
按照發生額計算:120×60%=72(萬元)
按照銷售(營業)收入計算:12000×5‰=60(萬元)
按照兩相比較取其小的值,當年業務招待費可以稅前扣除限額為60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60=6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600+60)×25%=165(萬元)
增加所得稅成本=60×25%=15(萬元)
如果按照上述數學模型,合理籌劃業務招待費支出規模,確定當年可用指標為:Y=1/120·X=1/120×12000=100(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60=4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600+40)×25%=160(萬元)
增加所得稅成本=40×25%=10(萬元)
比較上述增加的所得稅成本,可以看出按照數學模型確定的業務招待費指標比實際發生的數額節約所得稅成本5萬元(15-10=5),換句話說,超出數學模型確定的業務招待費指標值越多,增加的所得稅成本越大。
案例2:仍以上例為例,假設發生業務招待費80萬元,其他經濟指標不變,計算2009年企業所得稅。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確定:
按照發生額計算:80×60%=48(萬元)
按照銷售(營業)收入計算:12000×5‰=60(萬元)
按照兩相比較取其小的值,當年業務招待費可以稅前扣除限額為48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48=32(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600+32)×25%=158(萬元)
增加所得稅成本=32×25%=8(萬元)
如果按照上述案例一數學模型確定的業務招待費限額100萬元,增加所得稅成本10萬元,與案例2相比,從數據上看是增加所得稅成本2萬元(10-8=2),但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增加了20萬元(100-80=20)可用指標,增加的20萬元業務招待費指標稅收成本僅為2萬元。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在數學模型范圍內確定的業務招待費的值是比較合理的且能夠最大限度的節約所得稅成本的數值,在銷售(營業)收入一定的情況下,如果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于數學模型確定的數額,那么業務招待費所負擔的所得稅成本將會越來越高,企業收益將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如果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小于數學模型確定的數額,業務招待費所負擔的所得稅成本為10%(一般企業)或8%(小型微利企業),但由于業務招待費規模變小,企業對外經營業務可能由其受到一定的影響,從而直接地影響企業對外業務的開展,或間接地影響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注意事項:
一是填報業務招待費支出,重點關注: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是否包括了營業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業務招待費支出稅收金額根據稅法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額范圍、計算比例和發生額扣除比例計算確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二是納稅人對所申報扣除費用的真實性負有自我舉證的責任,必須對其申報的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負責。
三是企業開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是正常和必要的。這一規定雖然沒有定量指標予以考量,但有一般商業常規做參考。例如,企業向無業務關系范圍人員贈送禮品,而且不屬于業務宣傳性質(業務宣傳的禮品支出一般是隨機的或與產品銷售相關聯的)則不屬于正常和必要的業務招待。
四是業務招待費支出一般要求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由于商業招待與個人消費的界線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況下必須證明業務招待與經營活動的直接相關性。比如是因企業銷售業務而發生的真實的商談而發生的招待費用。
五是必須有大量足夠有效憑證證明與企業相關。比如費用金額、招待、娛樂的時間和地點、商業目的、企業與被招待人之間的業務關系等。
附件:相關文件有效性清理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略)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 發文日期:2015-04-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關內容: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報問題。
2、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略)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 發文日期:2014-11-03 有效性:條款修改
相關內容: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報問題。
3、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略)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 發文日期:2014-12-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關內容:第二十八條關于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扣除問題。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略)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發文日期:2012-04-24 有效性:條款失效
相關內容:第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略)
發文字號:國稅函[2010]79號 發文日期:2010-02-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所屬分類:部門規范性文件
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6號)規定,經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本文件現行有效。
相關內容:第八、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略)
發文字號:國稅函[2009]202號 成文日期:2009-04-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所屬分類:部門規范性文件
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6號)規定,經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本文件現行有效。
相關內容:第一、關于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作為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略)
國稅函[2008]159號 成文日期:2008-02-05 有效性:全文有效 所屬分類:部門規范性文件
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6號)規定,經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本文件現行有效。
相關內容:第十五關于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略)
發文字號:財稅[2008]65號 發文日期:2008-06-03 有效性:條款失效
相關內容:第五涉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扣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