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是什么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個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根據民法,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孳息本為原物之對稱.其概念起源于羅馬法時代,最初是指由土地產生的按期供人畜食用之物,例如麥子等.后來,隨著法學的日漸繁榮,孳息的含義漸廣,不再單指土地的出產物,還包括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產生的各種收益,不僅有植物的果實,而且牛馬所生的小犢小駒,甚至是礦場的礦物等均構成孳息.
孳息的收取是怎樣的?
孳息計算: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續的時間來收取.如銀行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法定孳息因為是用益(用益物權和用益債權)對價,因此原則上用一般等價物來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質形式原則上是貨幣、是種類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獲的小麥,后者如產下的一只熊貓.但天然孳息進入交易狀態后,才有區分種類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義.天然孳息都是動產,法定孳息因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故在邏輯上也可以是不動產,但筆者并未發現實務中有這樣的例子.因為,不動產的價值一般較高,作為用益的對價,一般是得不償失的.
1、所有權人取得.所有權人取得是一種原則,這個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說,我們種植一棵桃樹,那么當桃子收獲時,肯定是種植桃樹的所有權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權.
2、債權人取得.債權人租賃一塊土地,進行種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長的植物,在正常情況下,自然要歸他所有.要不然,租賃人租賃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
3、用益物權人取得.這個類似于租賃,比如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就是為了獲得土地的孳息.
4、占有人取得.這種情況比較特殊,有此國家規定,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排除上述類似的占有狀況)可以取得物之孳息.
孳息是什么?做為民法中的一個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與利息相比,它們可能都是時間價值的體現,但是不同的是它們的本體是不一樣的,孳息所產生的原物,可指的不一定是資金哦,詳情大家還是自行學習吧,下期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