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運輸發票抵扣發生哪些變化

2017-03-23 15:4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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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發票抵扣,“營改增”后運輸發票抵扣發生哪些變化

  從2012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在上海市試點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政策,試點行業包括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除鐵路運輸外,原營業稅“交通運輸業”稅目下的所有子稅目都在“營改增”的范圍內,不過其中的“裝卸搬運”不再屬于“交通運輸業”稅目,而歸類至現代服務業的“物流輔助服務”稅目,按6%的稅率征收,交通運輸業的稅率為11%。

  在沒有改革之前,運輸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四小票”之一。從1994年5月1日起運輸發票就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最初的扣除率為10%,而后調整為7%。經過本次改革,交通運輸業可以抵扣的稅率則為11%;但鐵路運輸不在本次改革范圍內,依然適用7%的扣除率。由于全國的“營改增”試點從2013年8月1日開始,在今年6月和7月還存在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也可以計算抵扣的問題。因此,筆者僅以2013年8月1日作為分界點,詳細說明運輸業票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問題。

  首先,我們先看2013年8月1日以后的情況。從2013年8月1日起,全國的交通運輸業(除鐵路外)都將改變為增值稅納稅人,其中一般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鐵路仍使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因此,從2013年8月1日起,運輸業票據有四種: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票據。對于全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這四種發票可以抵扣的進項各不相同:取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發票記載的11%的稅率認證抵扣進項;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發票記載的3%的征收率認證抵扣進項;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抵扣進項;取得鐵路運輸費用結算,按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抵扣進項。

  其次,再看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的規定。在此期間運輸業票據有五種:試點地區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地區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地區增值稅普通發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票據、非試點地區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對于全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這五種票據可以抵扣的進項各不相同:取得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發票記載的11%的稅率認證抵扣進項;取得試點地區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試點地區小規模納稅人自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抵扣進項;取得鐵路運輸費用結算,按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抵扣進項;取得非試點地區營業稅納稅人開具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按注明的運輸費用和7%的扣除率抵扣進項。

  從以上兩種情況可以看出,部分試點和全國試點,取得交通運輸業的票據發生的變化與抵扣率發生的變化,主要都在小規模納稅人身上。在全國試點前,從試點地區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按發票記載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而是按價稅合并的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即將此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作原營業稅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使用了。而全國試點后,取得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按票面記載的進項稅額抵扣,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特點,不會再產生異議。

  一般納稅人需特別注意運輸發票的問題,尤其涉及跨期合同,準確掌握取得發票的時間和種類及可以抵扣進項稅的金額,避免產生發票取得不合規而無法抵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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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 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稅收繳款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 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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