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取得成本如何攤銷
對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攤銷時,按照其相關性借記"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合同取得成本.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合同取得成本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結轉的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呢,攤銷期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以內的,按當期損益進行會計處理;超過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的,在報表上按"其他非流動資產"進行列報.
會計分錄:
(1)發生時
借:合同取得成本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
(2)攤銷時
借:銷售費用
貸:合同取得成本
什么是合同取得成本?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的規定,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為簡化實務操作,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采用該簡化處理方法的,應當對所有類似合同一致采用.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為準備投標資料發生的相關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除非這些支出明確由客戶承擔.
企業因現有合同續約或發生合同變更需要支付的額外傭金,也屬于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實務中,當涉及合同取得成本的安排比較復雜時,企業需要運用判斷,對發生的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恰當的會計處理,例如,合同續約或合同變更時需要支付額外的傭金、企業支付的傭金金額取決于客戶未來的履約情況或者取決于累計取得的合同數量或金額等.
合同取得成本如何攤銷.合同取得成本能不能修成正果即成為資產,是有條件的,這一點在上文中明確指出了,會計學堂小編在此提醒廣大會計朋友做賬非常重要.這就意味著企業的會計人員一定要重視起來.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全部內容了,非常感謝你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