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2016-12-29 17:3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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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問題】

  什么情況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四)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六)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對按國發〔1983〕141號《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辦發〔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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