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業成本核算
(一)確定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
房地產業成本以項目作為核算對象,一般以獨立編制的設計概預算或每一獨立的施工圖預算所列的單項開發工程作為一個項目;同一地點、結構相近的群開發項目,開工時間相近,又由同一施工隊伍施工,也可合并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規模大、工期長的,可按一定的區域或部位劃分。
房地產業成本按用途又分為土地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商品房、出租房、周轉房等)、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指能有償轉讓的配套設施)及代建工程成本。
(二)成本核算項目
房地產業的成本核算項目包括:
(1)土地拆遷及補償費:包括征地費、安置費及原建筑物的拆遷補償費。
(2)前期工程費:開發前的規劃、設計、場地平整等費用。
(3)基礎設施費:供排水、電、照明、通訊、道路等基礎設施建造費用。
(4)建筑安裝工程費:房屋建設施工過程中的各項費用。
(5)配套設施費:能分攤計入開發產品成本的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如鍋爐房、車棚、居委會、派出所水塔等;另一類為能夠有償轉讓的大配套設施如商店、郵局、銀行等。
(6)開發間接費:為開發現場發生的各項費用如現場管理人員工資、福利費、水電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房屋開發成本的核算方法
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1)如能分清項目則直接計入開發成本
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2)不能分清成本項目的,其支出應先歸集整理,隨后在各項目之間按一定標準分配(一般按建筑面積)
借:開發成本—土地開發成本
貸:銀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