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試題-行政處罰

2017-08-24 09:39 來源:網(wǎng)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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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科目知識點很多,都需要大家理解記憶,我們不能把成功寄托在最后階段,只有提前預習才是明智的選擇。

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2)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解釋】: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于“內部矛盾”,當事人可以申訴,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2)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對于“外部矛盾”,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3.當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項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解釋】:

前面所列“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各部委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規(guī)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

【單選題】下列法律責任的形式中,屬于行政責任的是(  )。

A.賠償損失

B.罰款

C.返還財產(chǎn)

D.罰金

【答案】B

【解析】

(1)選項AC:屬于民事責任;

(2)選項D:屬于刑事責任。

【單選題】下列行政責任形式中,屬于行政處罰的是(  )

A.降級

B.記大過

C.撤職

D.沒收違法所得

【答案】D

【解析】

(1)選項ABC:屬于行政處分;

(2)選項D:屬于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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