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訂立主體

2017-08-16 09:5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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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考點1】勞動合同的訂立主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考頻】高頻考點

【難度】適中

1.主體資格

(1)勞動者

①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②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③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2)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

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1)告知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不得扣押證件、收取財物

①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②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例題1·單選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下列情形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2016年)

A.丙超市與剛滿15周歲的初中畢業生趙某簽訂勞動合同

B.乙公司以只招男性為由拒絕錄用應聘者李女士從事會計工作

C.甲公司設立的分公司已領取營業執照,該分公司與張某訂立勞動合同

D.丁公司要求王某提供2000元保證金后才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答案】C

【解析】:(1)選項A:趙某未滿16周歲,丙超市不屬于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2)選項B:“會計”不屬于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崗位,不得拒絕錄用女性;(3)選項C:該分公司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4)選項D: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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