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三章)

2017-06-29 11:2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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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學堂初級職稱頻道為大家整理各科目考試大綱,本篇為《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銀行卡賬戶和交易、銀行卡計息和收費

(二)掌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

(三)掌握票據權利與責任、票據行為、票據追索

(四)掌握銀行汜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使用和管理

(六)熟悉銀行卡的分類、銀行卡清算市場和銀行卡收單

(七)熟悉預付卡的分類和相關規定

(八)熟悉網上銀行和第三方支付

(九)熟悉結算紀律與違反結算紀律的法律責任

(十)了解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原則和基本要求

(十一)了解國內信用證

(十二)了解票據防偽

[考試內容]

第一節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原則和基本要求

一、支付結算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含城鄉信用合作社)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二、辦理支付結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國目前使用的人民幣非現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結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種票據(匯票、本票和支票)和銀行卡,結算方式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近年來,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等電子化支付方式產生并得到快速發展。我國形成了以票據和銀行卡為主體,以電子支付為發展方向的非現金支付工具體系。

三、辦理支付結算的原則

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銀行不墊款原則。

四、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結算憑證。

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第二節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異地(跨省、市、縣)開戶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相關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存款人變更賬戶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地址等其他開戶資料后,應及時向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填寫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銀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后,對于符合銷戶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銀行結算賬戶。

三、各類具體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等的開立和使用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的實名制管理、銀行結算賬戶變更事項的管理、存款人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銀行結算賬戶的對賬管理。

第三節銀行卡

一、銀行卡的分類

銀行卡是指經批準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按不同標準,可以對銀行卡做不同的分類。如信用卡和借記卡;人民幣卡和外幣卡;單位卡(商務卡)和個人卡;磁條卡和芯片(1C)卡等。

二、銀行卡賬戶和交易

(一)銀行卡申領、注銷和喪失

單位或個人申領信用卡,應按規定填制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一并送交發卡銀行。發卡銀行可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擔保。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人,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人單位卡賬戶。嚴禁將單位的款項轉人個人卡賬戶存儲。

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

持卡人喪失銀行卡,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辦理掛失手續。

(二)銀行卡交易的基本規定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包括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匯款額待遇。

三、銀行卡計息與收費

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

四、銀行卡清算市場

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國放開銀行卡清算市場,符合條件的內外資企業,均可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目前,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經國務院同意,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銀行卡清算機構,隨著銀行卡清算市場的放開,我國銀行卡組織將迎來國際卡組織、本土第三方支付機構,甚至國內商業銀行的多個參與方。

五、銀行卡收單

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在特約商戶按約定受理銀行卡并與持卡人達成交易后,為特約商戶提供交易資金結算服務的行為。

第四節預付卡

一、預付卡的分類

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按不同標準,可以對預付卡做不同的分類,如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磁條卡和芯片(1C)卡。

二、預付卡的相關規定

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向發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預付卡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

記名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可通過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使用。

預付卡在發卡機構拓展、簽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卡及其他商業預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

第五節結算方式

一、匯兌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為信匯、電匯兩種。隨著網絡化進程的推進,目前主要的匯兌方式是電匯。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匯兌的辦理程序、撤銷和退匯做出了具體規定。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査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托收承付辦理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委托收款辦理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

四、國內信用證

國內信用證(簡稱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信用證辦理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

第六節網上支付

一、網上銀行

網上銀行是銀行在互聯網上設立虛擬銀行柜臺,使傳統的銀行服務不再通過物理的銀行分支機構來實現,而是借助于網絡與信息技術手段在互聯網上實現。

按照不同的標準,網上銀行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如企業網上銀行和個人網上銀行;分支型網上銀行和純網上銀行;零售銀行和批發銀行。

目前,網上銀行能夠為客戶提供綜合、統一、安全、實時的銀行服務,包括提供對私、對公的全方位銀行業務,還可以為客戶提供跨國的支付與清算等其他貿易和非貿易的銀行業務服務。企業網上銀行子系統主要業務功能包括賬戶信息查詢、支付指令、B2B網上支付、批量支付等;個人網上銀行子系統主要業務功能包括賬戶信息查詢、人民幣轉賬業務、銀證轉賬業務、外匯買賣業務、賬戶管理業務、B2C網上支付等。

網上銀行主要業務流程包括客戶開戶流程和網上銀行的交易流程。

二、第三方支付

狹義的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非銀行機構,借助通信、計算機和信息安全技術,采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在用戶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間建立連接的電子支付模式。在手機端進行的互聯網支付,又稱為移動支付。廣義的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網絡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第三方支付包括線上支付方式和線下支付方式兩種。按照行業分類有金融型支付企業和互聯網支付企業兩類模式。第三方支付交易流程有其自己的特點。

第七節票據的一般規定

一、票據

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當事人,是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票據具有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結算功能和融資功能。

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一)票據權利的分類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如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而采取的措施,如規定期限提示承兌、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保全追索權。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如不慎被燒毀)、遺失(如不慎丟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五)票據權利時效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權利在時效期間內不行使,即引起票據權利喪失。《票據法》根據不同情況,將票據權利時效劃分為2年、6個月、3個月。

如果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款金額相當的利益。

(六)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一是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三是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四是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三、票據行為

(一)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票據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等。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定金額和費用。'

(二)背書

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以背書的目的為標準,將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不得進行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和期后背書。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四)保證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保證的記載事項包括: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

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四、票據追索

票據追索適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兩種情形。

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第八節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一、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適用范圍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銀行匯票的出票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三)填寫實際結算金額

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佘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四)銀行匯票背書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五)銀行匯票提示付款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持票人超過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不獲付款的,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六)銀行匯票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

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二、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按照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并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并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依照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五)商業匯票的貼現、轉貼現、再貼現貼現是指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現金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

轉讓行為。轉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再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中國人民銀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行的票據行為。

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

三、銀行本票

(一)本票的適用范圍

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即銀行出票、銀行付款。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二)銀行本票的出票

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申請人應將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三)銀行本票的付款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四)銀行本票的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銀行。出票銀行對于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申請人,只能將款項轉入原申請人賬戶;對于現金銀行本票和未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申請人,才能退付現金。

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四、支票

(一)支票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國支票影像系統支持全國使用。

(二)支票的出票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簽發支票必須記載相關事項。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三)支票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五、票據的防偽

票據防偽措施主要體現在紙張、油墨和印刷三個方面。一看二摸三鑒別,識別票據真偽。

第九節結算紀律與法律責任

一、結算紀律

結算紀律是銀行、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所應遵守的基本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應當分別遵守各自的結算紀律。

二、法律責任

銀行、單位和個人違反結算紀律,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支票,未構成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無理拒付,占用他人資金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違反賬戶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

(四)票據欺詐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銀行卡

一、銀行卡的分類

銀行卡是指經批準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按不同標準,可以對銀行卡做不同的分類。如信用卡和借記卡;人民幣卡和外幣卡;單位卡(商務卡)和個人卡;磁條卡和芯片(1C)卡等。

二、銀行卡賬戶和交易

(一)銀行卡申領、注銷和喪失

單位或個人申領信用卡,應按規定填制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一并送交發卡銀行。發卡銀行可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擔保。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人,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人單位卡賬戶。嚴禁將單位的款項轉人個人卡賬戶存儲。

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

持卡人喪失銀行卡,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辦理掛失手續。

(二)銀行卡交易的基本規定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包括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匯款額待遇。

三、銀行卡計息與收費

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

四、銀行卡清算市場

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國放開銀行卡清算市場,符合條件的內外資企業,均可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目前,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經國務院同意,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銀行卡清算機構,隨著銀行卡清算市場的放開,我國銀行卡組織將迎來國際卡組織、本土第三方支付機構,甚至國內商業銀行的多個參與方。

五、銀行卡收單

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在特約商戶按約定受理銀行卡并與持卡人達成交易后,為特約商戶提供交易資金結算服務的行為。

第四節預付卡

一、預付卡的分類

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按不同標準,可以對預付卡做不同的分類,如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磁條卡和芯片(1C)卡。

二、預付卡的相關規定

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向發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預付卡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

記名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可通過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使用。

預付卡在發卡機構拓展、簽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卡及其他商業預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

第五節結算方式

一、匯兌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為信匯、電匯兩種。隨著網絡化進程的推進,目前主要的匯兌方式是電匯。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匯兌的辦理程序、撤銷和退匯做出了具體規定。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査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托收承付辦理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委托收款辦理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

四、國內信用證

國內信用證(簡稱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信用證辦理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

第六節網上支付

一、網上銀行

網上銀行是銀行在互聯網上設立虛擬銀行柜臺,使傳統的銀行服務不再通過物理的銀行分支機構來實現,而是借助于網絡與信息技術手段在互聯網上實現。

按照不同的標準,網上銀行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如企業網上銀行和個人網上銀行;分支型網上銀行和純網上銀行;零售銀行和批發銀行。

目前,網上銀行能夠為客戶提供綜合、統一、安全、實時的銀行服務,包括提供對私、對公的全方位銀行業務,還可以為客戶提供跨國的支付與清算等其他貿易和非貿易的銀行業務服務。企業網上銀行子系統主要業務功能包括賬戶信息查詢、支付指令、B2B網上支付、批量支付等;個人網上銀行子系統主要業務功能包括賬戶信息查詢、人民幣轉賬業務、銀證轉賬業務、外匯買賣業務、賬戶管理業務、B2C網上支付等。

網上銀行主要業務流程包括客戶開戶流程和網上銀行的交易流程。

二、第三方支付

狹義的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非銀行機構,借助通信、計算機和信息安全技術,采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在用戶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間建立連接的電子支付模式。在手機端進行的互聯網支付,又稱為移動支付。廣義的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網絡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第三方支付包括線上支付方式和線下支付方式兩種。按照行業分類有金融型支付企業和互聯網支付企業兩類模式。第三方支付交易流程有其自己的特點。

第七節票據的一般規定

一、票據

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當事人,是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票據具有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結算功能和融資功能。

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一)票據權利的分類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如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而采取的措施,如規定期限提示承兌、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保全追索權。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如不慎被燒毀)、遺失(如不慎丟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五)票據權利時效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權利在時效期間內不行使,即引起票據權利喪失。《票據法》根據不同情況,將票據權利時效劃分為2年、6個月、3個月。

如果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款金額相當的利益。

(六)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一是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三是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四是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三、票據行為

(一)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票據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等。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定金額和費用。'

(二)背書

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以背書的目的為標準,將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不得進行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和期后背書。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四)保證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保證的記載事項包括: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

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四、票據追索

票據追索適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兩種情形。

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第八節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一、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適用范圍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銀行匯票的出票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三)填寫實際結算金額

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佘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四)銀行匯票背書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五)銀行匯票提示付款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持票人超過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不獲付款的,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六)銀行匯票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

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二、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按照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并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并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依照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五)商業匯票的貼現、轉貼現、再貼現貼現是指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現金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

轉讓行為。轉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再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中國人民銀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行的票據行為。

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

三、銀行本票

(一)本票的適用范圍

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即銀行出票、銀行付款。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二)銀行本票的出票

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申請人應將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三)銀行本票的付款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四)銀行本票的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銀行。出票銀行對于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申請人,只能將款項轉入原申請人賬戶;對于現金銀行本票和未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申請人,才能退付現金。

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四、支票

(一)支票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國支票影像系統支持全國使用。

(二)支票的出票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簽發支票必須記載相關事項。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三)支票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五、票據的防偽

票據防偽措施主要體現在紙張、油墨和印刷三個方面。一看二摸三鑒別,識別票據真偽。

第九節結算紀律與法律責任

一、結算紀律

結算紀律是銀行、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所應遵守的基本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應當分別遵守各自的結算紀律。

二、法律責任

銀行、單位和個人違反結算紀律,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支票,未構成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無理拒付,占用他人資金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違反賬戶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

(四)票據欺詐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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