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7-09-14 15:4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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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企業拖欠民工工資問題實施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制度和規定,那么最新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怎樣的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歡迎閱讀!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運行,預防和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07?11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民豐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通訊、工礦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使用農民工較多的重點監控建筑施工單位(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區外進縣建筑施工企業)和發生過拖欠工資的其他企業以及建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資保證金,是指以強制性措施要求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按照規定比例向民豐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存入的專項資金,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許可,任何單位不得減、免、緩繳工資保證金,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帳戶或挪為他用.在企業未能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保障資金.

第四條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的主管部門,建設、水利、交通、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和銀行機構按照職責共同負責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統一專戶.銀行機構在統一專戶項下為各建筑施工單位分別建立單位帳戶.

第六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建筑施工單位按規定存入.建設單位在撥付工程價款時,按第十條規定比例單獨開列合同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票,直接轉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企業帳戶,所轉入資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入銀行專戶后,銀行機構為建筑施工單位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建筑施工單位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到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行屬地管理.外省、自治區、地區駐民豐單位,跨縣區生產經營單位,到生產經營或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九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的應急支付.使用農民工保證金由建筑施工單位填寫《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放申請表》,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并簽署意見后,銀行機構方可辦理劃撥支付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建筑施工單位支取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放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條建筑施工單位按下列標準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業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第十一條在工程建設期間建筑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實,可以啟動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建筑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經核查當事人雙方確認的;

(二)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單位將農民工工資發給包工頭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業未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

第十二條已足額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前,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到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辦理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證明和已存入工資保證金證明,憑此證明到縣建設行政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對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存入工資保證金的,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予辦理有關證明,縣建設行政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不批準開工報告.

第十三條已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筑施工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

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數額超過專戶存儲工資保證金數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并會同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強制企業補足差額部分.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工資保證金.

第十五條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的,追加部分按照第十條規定比例補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存入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足使用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責成建筑施工單位追補.

第十七條建筑施工單位每季度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報送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報告表.

第十八條原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縣勞動保障部門要責令其按剩余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第十九條年終或工程項目竣工前25日,由建設施工單位在農民工居住或建筑工地醒目位臵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公示,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收到返還工資保證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實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并將核實情況在施工現場公示7日,公示期內無農民工欠薪投訴的,建設施工單位持工資支付報告表和竣工備案報告,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提取農民工保證金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無拖欠后出具相關證明,銀行機構向建筑施工單位一次性支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未履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劃撥職責,造成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發生拖欠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對建設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并追究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發包給專業承包企業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勞務公司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并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時,應出具由銀行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共同認定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未按規定比例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設、交通、水利、國土資源行政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已經開工的項目,由施工許可行政部門責令其暫停施工,在按規定比例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方可批準復工.

第二十三條建設、交通、水利、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未嚴格履行職責,造成企業農民工工資拖欠或引發群訪事件的,追究有關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農民工工資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農民工工資實行按月發放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本人;

(二)農民工用工不足一個月的,用工結束后應及時結付工資.

第二十五條建筑施工單位不得采用先發生活費,工程結算后再付工資的違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不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克扣和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建筑施工單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行政部門將其列入非誠信建筑施工企業不良名單,三年內不得再承包工程項目.  第二十八條建筑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必須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建筑企業應當依法自覺參加勞動保障年審工作.企業未給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不參加勞動保障年審或者拒不上報年審材料的,企業將被列為非誠信企業名單,三年內不得承包工程,不得參加項目招投標.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建設等行政部門和專業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拖欠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及時協調處理和依法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

第三十條縣總工會、建筑企業工會、建設單位工會等組織,應當積極調解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勞務糾紛,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當依法受理農民工工資申訴,對事實清楚的要及時仲裁結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二條勞動、建設、工商、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懲處.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對負有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行政監督,對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施工企業,未向專戶存入工資保證金的,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五條對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致使工資難以追償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公安機關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勞動保障、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工作.對工作中推諉扯皮、互設阻力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非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防止企業拖欠農名工工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條例如上,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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