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計稅依據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2.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3.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4.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印花稅計稅的特殊規定有哪些?
1.買賣合同: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
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金額合計數計稅貼花.
2.承攬合同: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
(1)"真委托":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和原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及輔料費的加工合同.
雙方就加工費及輔料費的合計數按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原料不計稅貼花.
(2)"假委托":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就全部金額計稅貼花.
3.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約定的價款.
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
4.租賃合同:租賃金額(租金收入).
5.運輸合同:運輸費金額(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6.倉儲合同:收取的倉儲費.
7.保管合同:收取(支付)的保管費.
8.借款合同:借款金額(本金).
(1)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凡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
(2)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對這類合同只以其規定的最高限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貼花.
(3)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支付(或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0.技術合同: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
(1)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2)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書據中所載的金額.
12.應稅營業賬簿: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以上詳細介紹了印花稅計稅依據是怎樣的,也介紹了印花稅計稅的特殊規定有哪些.作為一名單位的財務工作者,需要特別清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包括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合同所列的金額,應稅產權轉移數據的計稅依據是產權轉移收據所列的金額,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合計額度,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