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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選擇公允價值模式,就應當對其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但對于該企業的某房地產在首次按投資性房地產核算時就有證據表明其公允價值無法持續可靠取得時,可以對該投資性房地產單獨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直至處置(即便中途有證據證明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取得,亦不能從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并假設無殘值。另外,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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