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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增值稅法下: 1. 外購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允許抵扣進項稅 → 因供應商環節已征稅; 2. 自產貨物用于在建工程仍需視同銷售 → 為對自產環節增值額征稅,防止企業通過內部流轉避稅,同時匹配未來不動產銷售的稅款回收機制。
二者看似矛盾,實則統一于增值稅“環環征收、增值課稅”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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