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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收回金額為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中的較高者,所以該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為 2200 萬元,該資產組的減值損失金額=(2 100+700)-2 200=600(萬元),固定資產分攤的減值損失金額=600×700/(2 100+700)=150(萬元),按該金額計算后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550 萬元(700-150)小于其本身可收回金額560萬元,所以不能按分攤金額確認減值損失,應確認減值損失140萬元(700-560),無形資產應確認的減值損失=600-140=4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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