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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按規定準予抵扣,委托方應按代收繳的消費稅款,應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不計入材料成本。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賬成本=實際成本+加工費=10000×(1-3%)+5000=1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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