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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
應補繳1-3月的城鎮土地使用稅=(2 000-1 500)×0.9×(1-30%)×3/12=78.75(元)
應補繳1-3月的城鎮土地使用稅=(2 000-1 500)×0.9×(1-30%)×3/12=7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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