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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等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不屬于混合銷售**,需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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