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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要約”的5處規定
(1)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2)在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3)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并按規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金;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追加相應數量的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
(4)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并應當根據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5)預受股東撤回預受,既可能是因為其不滿意要約條件,也可能是有更優厚的要約價格出現,例如出現了競爭要約。
(1)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2)在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3)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并按規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金;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追加相應數量的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
(4)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并應當根據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5)預受股東撤回預受,既可能是因為其不滿意要約條件,也可能是有更優厚的要約價格出現,例如出現了競爭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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