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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適用于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4月1日);(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fā)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xù)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乙2024年9月20日出差遇險耽誤的20天,并沒有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不能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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