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雙 老師第五題為什么是正確的,應該對審計全過程保持控制,回函寄到被審計單位,為什么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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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雙:不恰當,答案有問題。回函應直接寄至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的地址,而非被審計單位(甲公司)。寄至甲公司可能導致回函被篡改或攔截,即使注冊會計師簽收,仍無法完全排除被審計單位提前接觸回函的風險。
若因特殊情況需將回函寄至被審計單位地址,注冊會計師應采取額外控制措施(如:親自到被詢證方現場核對、使用加密電子函證等)。題目中未提及此類措施,僅以“及時獲得回函”為由,顯然未滿足審計準則對控制的要求。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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