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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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印:做公益,捐款等不是本職工作,不能做經費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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