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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心意

田老師

職稱會計師

2018-05-31 15:16

http://blog.sina.com.cn/s/blog_e6a9eea10102w31d.html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安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鄂地稅發[2014]64號
為規范省內建筑安裝業及跨地區經營稅收管理,理順征納秩序,防止稅收流失,根據稅收征管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建筑安裝業稅收管理的規定,現就相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營業稅管理

(一)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應向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辦理項目登記并繳納營業稅。建筑工程實行分包的,總承包人、分包人應分別辦理項目登記、分包項目報驗,并分別申報繳納營業稅。

對建筑業納稅人實行自開票和代開票管理,并實行以票控稅和項目管稅的有機結合。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認定的自開票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可在按項目登記時確定的開票授信額度內,開具建筑業發票;代開票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必須申報納稅并確認稅款入庫后,憑完稅證申請發票。

(二)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分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納稅人違規將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轉包工程款不得扣除。

(三)單位以建安企業名義(借用資質)提供建筑勞務,并由建安企業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統一核算工程收入的,對建安企業收取的管理費性質類收入不征收營業稅;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對建安企業收取的管理費性質類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四)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凡能同時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關于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以及該項目自產貨物增值稅發票的,其建筑業勞務的計稅營業額為所取得的工程價款扣減自產貨物價款后的余額;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其建筑業勞務的計稅營業額不得扣減自產貨物價款,即計稅營業額為所取得的工程價款。

(五)建筑工程總承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人,且分包人為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單位),如能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準,納稅人可以將貨物銷售額與建筑業勞務營業額一并作為分包款,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作為營業額??偝邪丝鄢淖援a貨物和建筑勞務價款之和,不得超過其支付給分包人的分包工程款。

1.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2.分包單位的建筑安裝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3.分包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該分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單位的證明;

4.分包單位開具的自產貨物增值稅發票;

5.分包單位按照工程實際情況填報的“建筑安裝工程所用自產貨物清單(含貨物品名、數量、金額)”;

6.分包單位開具的建筑業統一發票。

(六)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計稅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全部原材料(包括建設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設備名單暫按《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 2004〕 139號)執行。

(七)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 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二、市(州)本地經營所得稅管理

(一)實行查賬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匯算清繳。采取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應稅收入額的 1%預繳,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二)實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按 8%的應稅所得率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建筑安裝企業不能提供相關的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勞務合同、采購合同)等資料,不能將其全部工程項目收入和成本費用支出納入會計核算,支出不能提供稅法規定的合法憑證,以及企業未將全部職工或外聘人員的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納入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的,其企業所得稅應實行核定征收方式。

(四)對以建筑安裝企業名義(借用資質)開展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其取得的收入納入該建筑安裝企業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對財務制度健全,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由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據實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全員全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不能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管理的建筑安裝企業,按其經營收入的 0.6%附征個人所得稅。

(六)對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其他個人從事建筑安裝勞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按其經營收入的 2.6%附征個人所得稅。

(七)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納稅人,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按經營收入的 0.6%附征個人所得稅。

對未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按經營收入的 2.6%附征個人所得稅。

三、省內跨市(州)經營所得稅管理

(一)省內跨市、州經營的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管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年第 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10〕 156號)規定執行。市、州跨縣(市、區)經營的,由各市、州、林區、直管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二)建筑安裝企業在申請開具《外管證》時,可按《外管證》記載金額的 1%預繳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各市、州、林區、直管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三)省內跨市、州經營的建筑安裝企業,不符合以下條件的,作為獨立納稅人在項目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1.二級分支機構。能同時提供下列資料的,按照匯總納稅分配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1)《外管證》;

(2)非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4)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證明;

(5)由總機構出具的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和相關管理制度。

2.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能同時提供下列資料的,按照項目經營收入的 0.2%預分企業所得稅。

(1)《外管證》;

(2)項目工程款項由總機構進行統一結算的銀行進賬單;

(3)由總機構出具的該項目在財務、業務、人員等方面直接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和管理的證明材料;

(4)總機構所得稅由國稅局征收管理的,應提供項目地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實施征管的證明。

(四)省內跨市(州)經營建筑安裝企業,已在工程作業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不論采取何種方法計算)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其在異地經營而取得收入已征稅人員的收入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不直接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企業管理、工程技術等人員,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據實征收其個人所得稅。

(五)對省內跨市(州)經營的建筑安裝企業,能夠同時提供下列資料的,經工程作業地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其項目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原則上回機構所在地繳納。不能同時提供的,按其項目經營收入的 0.6%就地征收個人所得稅。

1.《外管證》;

2.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項目從業人員(包括雇傭人員)工資納入全員全額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的情況;

3.原則上應提供建筑安裝企業壹級資質證明。

(六)跨縣(市、區)從事建筑安裝業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由各市、州、林區、直管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四、外省來鄂經營所得稅管理

(一)省外建筑安裝企業在我省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及由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處理。

(二)對省外建筑安裝企業在我省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除上市公司以外,能同時提供符合下列資料的,經工程作業地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回機構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不能同時提供的,按其項目經營收入的 0.6%就地征收個人所得稅。

1.《外管證》;

2.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證明;

3.項目從業人員在機構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證明資料及相關的會計賬簿和核算憑證;

4.項目從業人員在機構所在地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5.原則上應提供建筑安裝企業特級資質或特種行業壹級資質證明。

五、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2014 年 4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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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sina.com.cn/s/blog_e6a9eea10102w31d.html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安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鄂地稅發[2014]64號 為規范省內建筑安裝業及跨地區經營稅收管理,理順征納秩序,防止稅收流失,根據稅收征管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建筑安裝業稅收管理的規定,現就相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營業稅管理 (一)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應向項目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辦理項目登記并繳納營業稅。建筑工程實行分包的,總承包人、分包人應分別辦理項目登記、分包項目報驗,并分別申報繳納營業稅。 對建筑業納稅人實行自開票和代開票管理,并實行以票控稅和項目管稅的有機結合。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認定的自開票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可在按項目登記時確定的開票授信額度內,開具建筑業發票;代開票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必須申報納稅并確認稅款入庫后,憑完稅證申請發票。 (二)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分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納稅人違規將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轉包工程款不得扣除。 (三)單位以建安企業名義(借用資質)提供建筑勞務,并由建安企業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統一核算工程收入的,對建安企業收取的管理費性質類收入不征收營業稅;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對建安企業收取的管理費性質類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四)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凡能同時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關于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以及該項目自產貨物增值稅發票的,其建筑業勞務的計稅營業額為所取得的工程價款扣減自產貨物價款后的余額;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其建筑業勞務的計稅營業額不得扣減自產貨物價款,即計稅營業額為所取得的工程價款。 (五)建筑工程總承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人,且分包人為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單位),如能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準,納稅人可以將貨物銷售額與建筑業勞務營業額一并作為分包款,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作為營業額。總承包人扣除的自產貨物和建筑勞務價款之和,不得超過其支付給分包人的分包工程款。 1.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2.分包單位的建筑安裝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3.分包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該分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單位的證明; 4.分包單位開具的自產貨物增值稅發票; 5.分包單位按照工程實際情況填報的“建筑安裝工程所用自產貨物清單(含貨物品名、數量、金額)”; 6.分包單位開具的建筑業統一發票。 (六)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計稅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全部原材料(包括建設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設備名單暫按《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 2004〕 139號)執行。 (七)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 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二、市(州)本地經營所得稅管理 (一)實行查賬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匯算清繳。采取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應稅收入額的 1%預繳,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二)實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按 8%的應稅所得率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建筑安裝企業不能提供相關的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勞務合同、采購合同)等資料,不能將其全部工程項目收入和成本費用支出納入會計核算,支出不能提供稅法規定的合法憑證,以及企業未將全部職工或外聘人員的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納入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的,其企業所得稅應實行核定征收方式。 (四)對以建筑安裝企業名義(借用資質)開展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其取得的收入納入該建筑安裝企業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對財務制度健全,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由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據實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全員全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不能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管理的建筑安裝企業,按其經營收入的 0.6%附征個人所得稅。 (六)對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其他個人從事建筑安裝勞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按其經營收入的 2.6%附征個人所得稅。 (七)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納稅人,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按經營收入的 0.6%附征個人所得稅。 對未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按經營收入的 2.6%附征個人所得稅。 三、省內跨市(州)經營所得稅管理 (一)省內跨市、州經營的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管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年第 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10〕 156號)規定執行。市、州跨縣(市、區)經營的,由各市、州、林區、直管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二)建筑安裝企業在申請開具《外管證》時,可按《外管證》記載金額的 1%預繳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各市、州、林區、直管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三)省內跨市、州經營的建筑安裝企業,不符合以下條件的,作為獨立納稅人在項目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1.二級分支機構。能同時提供下列資料的,按照匯總納稅分配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1)《外管證》; (2)非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4)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證明; (5)由總機構出具的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和相關管理制度。 2.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能同時提供下列資料的,按照項目經營收入的 0.2%預分企業所得稅。 (1)《外管證》; (2)項目工程款項由總機構進行統一結算的銀行進賬單; (3)由總機構出具的該項目在財務、業務、人員等方面直接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和管理的證明材料; (4)總機構所得稅由國稅局征收管理的,應提供項目地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實施征管的證明。 (四)省內跨市(州)經營建筑安裝企業,已在工程作業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不論采取何種方法計算)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其在異地經營而取得收入已征稅人員的收入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不直接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企業管理、工程技術等人員,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據實征收其個人所得稅。 (五)對省內跨市(州)經營的建筑安裝企業,能夠同時提供下列資料的,經工程作業地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其項目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原則上回機構所在地繳納。不能同時提供的,按其項目經營收入的 0.6%就地征收個人所得稅。 1.《外管證》; 2.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項目從業人員(包括雇傭人員)工資納入全員全額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的情況; 3.原則上應提供建筑安裝企業壹級資質證明。 (六)跨縣(市、區)從事建筑安裝業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由各市、州、林區、直管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四、外省來鄂經營所得稅管理 (一)省外建筑安裝企業在我省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及由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處理。 (二)對省外建筑安裝企業在我省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除上市公司以外,能同時提供符合下列資料的,經工程作業地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回機構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不能同時提供的,按其項目經營收入的 0.6%就地征收個人所得稅。 1.《外管證》; 2.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證明; 3.項目從業人員在機構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證明資料及相關的會計賬簿和核算憑證; 4.項目從業人員在機構所在地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5.原則上應提供建筑安裝企業特級資質或特種行業壹級資質證明。 五、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2014 年 4月 17日
2018-05-31 15:16:28
你好!進入現金或銀行日記賬通過過濾選項來查找。
2015-07-09 13:53:33
你好,2019年湖北武漢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在《外網系統》未投入運行前,我市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將采用現場辦理的方式;可待《外網系統》運行后,自行到網上完成個人信息采集。
2019-11-01 16:44:25
摘要只是一個備注字段,不能通過摘要查詢的。
2015-07-09 15:58:54
同學www.ecz.gov.cn
2019-11-01 1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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