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我們租賃出租方的車輛,并讓其配駕駛員,駕駛員他們發工資交社保但是費用是我們支付,出租方把駕駛員這塊也簽合同約定我們支付錢他們給我們開租賃費發票,我剛協商讓開勞務費,對方不同意,說合同就是這樣約定的,這個合理嗎,我們目前的情況是我們租賃他們的車,租賃費已支付,駕駛員這部分是個補充協議,約定了駕駛員工資和社保在出租方,錢由我們打給出租方,出租方給我們開租賃發票,出租方給駕駛員工資太高,我公司就一直沒有支付,但我們租賃他們車之后沒有活,就跟著他們一起去一家國企拉運天然氣,國企結算運費認的是運單上的車輛所屬單位,也就是出租方,所以國企把運費全部結算到出租方,再由出租方給我們.目前出租方已收到運費
順心的小海豚
于2024-12-04 06:54 發布 ??181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4-12-04 07:00
同學你好
關于發票開具的合理性問題
1. 從合同約定角度
如果最初簽訂的補充協議明確約定了由出租方提供配駕駛員的車輛租賃服務,并且約定費用支付后出租方開具租賃費發票,那么從契約精神來講,出租方按照合同約定執行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只要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都應當遵照履行。不過,雖然合同如此約定,但從業務實質來看,如果駕駛員主要是聽從你方安排、為你方實際工作提供勞務,開具租賃費發票可能并不完全契合業務實質,開具勞務費發票會更準確反映經濟業務內容。
2. 從稅務合規角度
開具租賃費發票意味著將駕駛員相關費用一并打包進租賃服務當中,稅務機關在核查時可能會關注該業務實質是否符合租賃服務的范疇。租賃服務通常是提供有形動產(車輛)的使用權,而駕駛員勞務實際上更偏向于提供人力資源服務。若將其混同開具租賃費發票,有可能存在稅務風險,比如不符合發票開具對應的業務實質,導致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等方面出現問題,稅務機關有可能要求進行納稅調整。
關于費用支付及后續結算問題
1. 駕駛員工資未支付
由于出租方給駕駛員工資定得過高,你方一直未支付,這屬于合同履行中的爭議事項。雙方需要進一步協商解決,要么協商調整工資標準,要么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如仲裁或訴訟等方式)來確定是否應該按照原約定工資支付,長期不支付可能會引發對方通過法律途徑追究違約責任等問題。
2. 運費結算及分配
國企將運費結算給出租方,是基于運單上車輛所屬單位的認定,這符合常規操作流程。但出租方收到運費后,應該按照與你方的約定及時將屬于你方的部分轉付過來,如果出租方拒絕或者拖延支付,你方同樣可以依據相關合作協議向其主張權益,要求其按時足額支付相應運費。
目前的情況存在合同約定與業務實質不符以及后續費用支付、結算等多方面的爭議。建議你方與出租方再次友好協商,從業務實質、稅務合規以及公平合理等角度出發,對發票開具類型、駕駛員工資標準以及運費分配等問題重新進行梳理和約定,必要時可以咨詢專業的稅務顧問或法律顧問,以避免后續產生更大的糾紛和潛在的財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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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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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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