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田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8-05-10 16:19
外籍人員的住房補貼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深稅發[1994]380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深地稅發[1997]214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深地稅發[2004]673號轉發)的規定,外籍人員取得的下列補貼,凡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1、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
2、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搬遷費收入;
3、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4、受雇地與家庭所在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每年不超過2次的合理的本人探親費用;
5、因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合理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深地稅發[2004]153號轉發)的規定,對于受雇于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此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在香港或澳門地區的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以及上述外籍個人就其在香港、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部分,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上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注:根據合理原則,外籍個人選擇居住在港、澳地區,其取得在香港或澳門地區的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以及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的合理費用補貼,在稅務機關確認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后,其同時又在內地居住而取得的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以及同時又在內地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不再免征個人所得稅。、探親費、飯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