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我想咨詢一下土增清算的事項,我們項目是廠房銷售,有兩棟自持,問題一,自持部分的自用部分裝修款是否能進入成本?問題二:零星合同備注了對應了相應的樓層,發生的成本要在相應的樓層分攤還是在整個項目上分攤?問題三:買地賣房繳納的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是否能土增稅里抵扣?問題四:城市配套費、人防建設費、水土保持費是不是土增稅時不能加計扣除?
鑠鑠
于2024-07-30 11:16 發布 ??212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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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4-07-30 11:26
問題一:自持部分自用部分的裝修款能否進入成本,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果裝修是為了使自持部分能夠滿足自用的特定功能和需求,且符合相關會計準則和稅務規定,那么這部分裝修款可能可以計入成本。然而,對于可移動的家具、家電等軟裝費用,通常不被視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因為它們不屬于不可分割的建筑物附著物。
問題二:關于零星合同發生的成本分攤,一般應遵循受益原則和合理性原則。如果這些成本明確對應了相應的樓層,并且該樓層能夠相對獨立地受益于這些成本,那么在分攤時可以優先考慮在相應的樓層進行分攤。但如果這些成本與整個項目的運營和使用密切相關,難以直接歸集到特定樓層,或者稅務部門有特殊規定要求在整個項目上分攤,那么可能需要在整個項目上進行分攤。具體的分攤方式應根據實際情況,并參考當地的稅務政策和相關規定來確定。
問題三:買地賣房繳納的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能否在土增稅里抵扣,存在一定的爭議。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 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不能再作為稅金扣除。但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 號),印花稅計入了“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一些觀點認為,在相關財務制度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列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印花稅,可以計入“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予以扣除。不過,具體是否可以扣除,還需遵循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政策。部分地區如**、廣東、深圳等地稅務局已經明確,列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印花稅,可計入“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予以扣除。
問題四:城市配套費、人防建設費、水土保持費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是否能加計扣除,需要參考當地的具體規定。一般來說,這些費用在財務核算中通常計入開發成本。然而,對于能否加計扣除,各地的政策可能存在差異。
例如,對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些地方認為它屬于代收費用,雖然可以計入扣除項目金額,但不能加計扣除。其性質屬于政府性基金,專項用于特定公共事業的發展,最終由購房人承擔。而人防建設費和水土保持費的處理方式,也需根據當地稅務政策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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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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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