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郭老師
職稱: 初級會計師
2024-07-19 10:13
污水處理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5.2“污水處理勞務”項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5.2“污水處理勞務”項目,可以選擇享受2021年第40號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或選擇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條件】
1.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下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2.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本款所稱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是指自然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征點的業務。
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臺賬,留存備查。臺賬內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4)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污染工藝。“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注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6)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
(7)納稅人申請享受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①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②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號)第三條、第四條、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