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長投購買日固定資產的增值影響當期被投資方凈利潤調整時,直線法折舊的期限總是找不準 若題中給了“預計使用年限10年”和“已使用年限2年” 或 “預計使用壽命40年”和“剩余使用壽命20年” 1.投資方:看“預計使用年限10-已使用年限2”或“剩余使用壽命20”(即從投資時還能用多久) 2.被投資方:看“預計使用年限10” 或 “預計使用壽命40”(一開始被投資方估計的折舊期限) 我不解有一道題中被投資方選的是“預計使用年限10”,投資方是“預計使用年限10-已使用年限8” ,但另一道被投資方選的卻是和投資方一樣的“剩余使用壽命20”,難道被投資方不是根據自己原有的預計使用壽命40年確定嗎?
Iris
于2024-07-17 11:39 發布 ??375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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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4-07-17 11:43
在確定長投購買日固定資產增值對當期被投資方凈利潤調整時,折舊期限的選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一般來說,被投資方應按照其原有的預計使用壽命來確定折舊期限。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根據題目的具體條件進行分析。
如果題中明確給出了固定資產的剩余使用壽命,那么在計算投資方的折舊調整時,可以使用剩余使用壽命。
例如,在第一個例子中,被投資方選的是“預計使用年限 10”,這是基于被投資方自身原有的預計使用壽命來確定的;而投資方是“預計使用年限 10 - 已使用年限 8”,這里使用了預計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得到剩余的可使用年限,也是合理的,因為它反映了投資方在購買日之后還能使用該固定資產的時間。
而在第二個例子中,被投資方選擇和投資方一樣的“剩余使用壽命 20”,可能是因為題目中的條件或背景導致被投資方的預計使用壽命發生了變化,或者是基于特定的交易安排或其他因素,使得雙方都采用了剩余使用壽命來進行計算。
但總體而言,被投資方通常是根據自己原有的預計使用壽命(如 40 年)來確定折舊的,除非有特殊情況或題目中有明確的說明需要采用其他方式。
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對于取得投資時固定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不一致的情況,需要在被投資單位賬面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調整,把被投資單位按照賬面價值計算的凈利潤,調整為按照取得時公允價值口徑計算的凈利潤,即:調整后的凈利潤=調整前的凈利潤 +(賬面價值×本期出售比例 - 公允價值×本期出售比例)+(按賬面價值計提折舊 - 按公允價值計提折舊)。
其中,(按賬面價值計提折舊 - 按公允價值計提折舊)的計算,就是要根據確定好的折舊期限來進行。折舊期限的確定需要依據題目的具體條件和所給信息,同時要理解交易的實質和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確保折舊調整的準確性和合理性。





Iris 追問
2024-07-17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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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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