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了A普通合伙企業,由甲、乙執行合伙事務。甲在未按合伙協議約定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企業的機器設備賣給了不知情的戊。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A企業與戊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 B.丙、丁有權監督甲、乙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C.乙、丙、丁可決定撤銷對甲執行合伙事務的委托 D.乙、丙、丁有權對甲的出賣行為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甲對該項事務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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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06-04 19:17 發布 ??445次瀏覽

- 送心意
朱飛飛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4-06-04 19:17
D(1)選項A: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選項B: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3)選項C: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4)選項D: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本題中,乙有異議權,丙、丁無異議權。
相關問題討論

勞務出資只能是普通合伙人?
2022-01-28 12:17:53

一、我國合伙企業法將合伙企業區分為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三種類型。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指合伙企業的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主要區別:
1、合伙企業名稱。應分別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2、合伙人要求。人數要求分別為兩個以上、兩個以上、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其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出資形式要求。 分別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勞務;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勞務;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4、合伙事務執行人。 普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5、責任承擔。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一個或數個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伙人的繼承人的資格。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限合伙人的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
2019-12-09 12:35:51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都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嗎
是的,就是這樣的。
2023-05-25 08:45:57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必須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以區別于普通合伙企業。
2022-01-25 06:06:44

你好,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人全部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企業只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時)或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中有兩個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當然,根據合伙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委托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而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中的事務。
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而有限合伙企業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伙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為無效;有限合伙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除外
2020-01-10 12: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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