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記載事項有什么規定嗎,怎么認定是相對的,是不是除了必須,還有任意的剩下都是相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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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04-25 10:48 發布 ??660次瀏覽

- 送心意
蔣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相關問題討論

你好,你把絕對記載事項記住了,剩下的都是相對記載事項。
2018-04-25 10:50:00

你好,票據記載事項具體包括:
(1)必須記載事項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
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
②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③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2)相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得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等屬于相對記載事項。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未約定,按法定)例如: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等。
(3)任意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中“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事項。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如: “不得轉讓”字樣。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
2019-05-07 11:15:42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據便為無效。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匯票上未記載該七個方面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具體內容如下:
(1)表明“匯票”的字樣。這是指在票據上必須記載足以表明該票據是匯票的文字。如果沒有該等文字,“匯票”則為無效。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這是匯票的支付文句,即須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匯票金額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換言之,如果匯票附有條件(如收貨后付款),則匯票無效。
(3)確定的金額。這是指匯票上記載的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等,匯票將無效。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稱。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的委托支付匯票金額的人。
(5)收款人名稱。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
(6)出票日期。這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簽發匯票的日期。
(7)出票人簽章。這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親自書寫自己的姓名或蓋章。這一問題在前述有關內容已作說明。如果匯票出票人不在匯票上簽章,匯票即為無效。
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1)付款日期。這是指支付匯票金額的日期。匯票除見票即付外,其金額一般是在簽發匯票后一段時間才支付。
見票即付匯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匯票上記載的從出票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這是從出票日作為起算日,直到匯票上記載的一定期間(如2個月)的末日為到期日。
見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于付款人承兌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如見票后3個月付款或承兌后6個月付款等。這里的起算日即是見票日。
(2)付款地。這是指匯票金額的支付地點。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付款人沒有經營場所的,以其住所為付款地,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解釋,經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這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的地點.
2020-01-20 15:53:42

口訣什么的我還真不知道啊
2019-01-06 17:35:54

相對應記載事項,也是《票據法》規定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若不記載,法律另作相應規定予以推定,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如票據上的付款地、出票地、背書日期、被保證人名稱等。 任意記載事項,是根據《票據法》規定,可由當事人按其意愿任意記載的事項,如禁止背書、委托收款背書、質押背書等。這些事項一旦記載,則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所以以上表述錯誤。應該是相對記載事項
2020-03-29 19: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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