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4-05-28 16:41
一、比例說明
1.金融企業: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的比例為5:1。這意味著對于金融企業而言,每1單位的權益性資本(實收資本),其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如借款)的最高限額為5單位。
2.其他企業: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的比例為2:1。這意味著對于非金融企業而言,每1單位的權益性資本(實收資本),其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如借款)的最高限額為2單位。
二、舉例說明
示例1:金融企業
假設某金融企業A的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根據金融企業的比例限制(5:1),該金融企業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如借款)最高限額為5000萬元。如果該企業從關聯方借款超過5000萬元,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在稅前可能無法完全扣除。
示例2:其他企業
假設某非金融企業B的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根據其他企業的比例限制(2:1),該企業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如借款)最高限額為2000萬元。如果該企業從關聯方借款超過2000萬元,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在稅前可能無法完全扣除。
三、注意事項
1.稅前扣除限制: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政策變化:請注意,具體的稅務政策和規定可能會隨時間和地區而變化,企業應定期關注相關政策的更新和變化。
3.獨立交易原則:如果企業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能準予扣除。
所以,利息支出與實收資本的比例是企業在處理關聯方借款和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企業應關注相關政策規定,確保合規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