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公司以“匯票不得轉讓為由拒絕向紅十字會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然而,如果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其后手再行背書轉讓的,原出票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在本案中,A公司雖然在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但B公司仍然將其背書轉讓給了C公司,因此A公司對紅十字會不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不成立。
(3) D 公司以“E 公司違約為由拒絕向紅十字會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在本案中,D公司作為票據的背書人之一,應當對其背書轉讓的匯票承擔票據責任,無論其與前手E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因此,D公司不能以E公司的違約為由拒絕向紅十字會承擔票據責任。
Stella老師 解答
2024-03-1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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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7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