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面沒寫清楚是包工包料還是清包工,這樣我們給甲方開票的時候可以直接按簡易計稅開票嗎?之前有簡易計稅的 已經去稅局備案了,稅局說只需要第一次清包工的合同備案后,以后就可以直接開簡易征收發票,不用去備案了,那是不是如果合同沒注明是包工包料的我都可以按簡易計稅開票呢?
小袁
于2018-03-28 09:31 發布 ??2341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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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鳴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8-03-28 09:43
您好,如題沒有寫清楚是不可以按簡易征收的,要按一般計稅才可以。
相關問題討論

您好,如題沒有寫清楚是不可以按簡易征收的,要按一般計稅才可以。
2018-03-28 09:43:47

3個點的簡易計稅,清包工合同。用備案
2019-08-07 09:52:20

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
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辦稅流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現就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
二、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三、納稅人備案后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不再備案。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資料范圍,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筑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筑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1月26日
2019-08-27 22:16:45

你好!這樣的就建議直接重新做個合同。
2017-07-18 16:12:46

開票名稱清包工是不是只能開工程款,能開勞務費嗎
2019-03-06 14: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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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袁 追問
2018-03-28 18:54
王雁鳴老師 解答
2018-03-28 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