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購的商品做為員工福利, 有的說在增值稅上只要進項轉出,所得稅上視同銷售, 但是有的卻說在增值稅和所得稅上都視同銷售,請問哪個是對的,而且外購商品作為員工福利是否合并工資計算個稅?
川雨
于2018-01-31 12:03 發布 ??1384次瀏覽
- 送心意
老江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8-01-31 12:13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對外購貨物不論是用于個人福利(個人消費)還是用于集體福利,在增值稅上,均不視同銷售處理。
二、理論上外購商品作為員工福利 應并入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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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對外購貨物不論是用于個人福利(個人消費)還是用于集體福利,在增值稅上,均不視同銷售處理。
二、理論上外購商品作為員工福利 應并入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
2018-01-31 12:13:11

你好,是進項轉出嗎?具體是什么業務請描述一下
2021-03-30 11:28:35

轉出多交的你看下是不是留底的
2019-10-14 17:45:11

上述說法完全正確,是這樣的,就是月末轉出到未交增值稅,下月交稅處理。
2018-10-12 18:50:48

你好 轉出的也是要交的增值稅
銷項小于進項,但加上進項稅轉出是要繳稅的 這情況你要交稅
2020-06-16 1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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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雨 追問
2018-01-31 13:05
老江老師 解答
2018-01-31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