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產法中說如果買受人破產+繼續履行合同,買受人的管理人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相應的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做不當處分的,有權要求買受人的管理人返還其標的物,而在出賣人的取回權中說出賣人在貨物到達管理人之前通知管理人要取回標的物的,可以取回,不及時行使取回權的,在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不可取回。那出賣人在賣出自己的貨物后,買受人的管理人未依約支付價款,且標的物已經到達買受人的管理人的,出賣人能否取回?
乘物游心
于2023-08-17 10:30 發布 ??794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3-08-17 10:30
同學你好
這個可以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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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
這個可以的哦
2023-08-17 10:30:38

你好;是的; 可以這樣來考慮; 還有就是還要考慮這個債權發生的時候是否有保證人這些問題的。? ?
2023-08-17 11:42:04

您好,對的,那樣是可以取回的
2023-08-17 11:31:16

您好
買方破產,決定繼續,萬要視為到期,甲應及時付款。
2020-08-08 14:39:07

同學你好,參考以下看看,
這兩者并不違背。在分期付款中,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 1/5 時,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這主要是基于分期付款這種特殊交易方式下對出賣人權益的保護。而所有權保留條款中已付款 75% 出售人不得要求取回出售物,是為了在所有權保留這種特定情境下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
如果購買方只支付了 78% 貨款沒錢了,賣方主張未支付款項達到 20% 要求全款或解除合同取回貨物,買方主張已支付 75% 以上所有權保留了,這種情況并非死結。此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方式解決爭議。如果進入訴訟程序,法院會綜合考慮合同的具體約定、交易的實際情況、雙方的履行情況以及公平原則等因素來作出裁決。例如,如果買方確實存在暫時的資金困難但有合理的還款計劃和能力,法院可能會傾向于讓買方繼續履行合同支付剩余價款,而不是解除合同。反之,如果買方明顯無力支付且沒有可行的解決方案,法院可能會支持賣方的主張。
2024-08-24 22: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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