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老王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7-11-26 13:55
您好,一,增值稅,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享受該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其產品執行標準為:有機肥料NY525—200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機肥NY884—2004。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有機肥產品,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上述有機肥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最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減免性質代碼:01092203)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20號)
【辦理條件】
符合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可申請辦理。
【受理部門】〔辦理地點、辦理時間、聯系電話〕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必報:
1.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條件報送:
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需報送:
——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
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需報送:
——生產企業提供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
——生產企業提供的產品質量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原件。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復印件。
二,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