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濟出版社和財政部出版的由區(qū)別嗎?
不離不棄
于2017-11-16 16:44 發(fā)布 ??1188次瀏覽
- 送心意
鄒老師
職稱: 注冊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相關問題討論

你好,其實就是出版社不同,內(nèi)容是大同小異的
2017-11-16 16:44:55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
(四)以未經(jīng)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jù)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jù)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nèi)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2020-07-21 11:10:35

個人覺得實務難過經(jīng)濟
2018-05-14 23:15:21

你好,目前還沒有涉及經(jīng)濟學的知識點,請?zhí)釂枙嬘嘘P的問題
2020-07-10 12:57:17

如果說哦,你是從其他單位收到的撥款,不是財政直接撥的,那么對于這個收錢的這一方,他就不能直接作為財政撥款了,因為給錢的這個單位不是財政。
2021-07-28 12: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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