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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海老師
職稱: 會計中級職稱
2015-11-08 21:52
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10》第十三章 債務重組第一節(jié) 債務重組概述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xié)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而言,為“債權重組”,對債務人而言,為“債務重組”。為便于表述,統(tǒng)稱為“債務重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以下簡稱債務重組準則)規(guī)范了債務重組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債務重組強調了債務人處于財務困難的前提條件,并突出了債權人做出讓步的實質,從而排除了債務人未處于財務困難條件下的債務重組、處于清算或改組時的債務重組、以及雖修改了債務條件,但實質上債權人并未作出讓步的債務重組事項,如在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時,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用等值庫存商品抵償?shù)狡趥鶆眨徽{整償還金額,實質上債權人并未作出讓步,不屬于債務重組準則規(guī)范的內容。
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債權人作出讓步是債務重組準則所定義的債務重組的基本特征。“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是指因債務人出現(xiàn)資金周轉困難、經(jīng)營陷人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或者沒有能力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fā)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xiàn)在或者將來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債權人作出讓步的情形包括債權人減免債務人部分債務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債務人應付債務的利率等。
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資產(chǎn)清償債務、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