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王雁鳴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7-10-29 15:44
您好,一、簡介:
合資企業:一般指中外合資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二、區別:
第一,《合伙企業法》上的“合伙企業”,有別于不具備企業形態的契約型合伙。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合伙企業必須具有營利目的,而契約型合伙不一定具有營利目的(例如以居住為目的合伙購房);
(2)合伙企業具有較為長期穩定的營業,而契約型合伙的營業往往是臨時性(例如一次性的合伙販運);
(3)合伙企業必須有自己的名稱(即商號),而契約型合伙則不以具備名稱為必要;
(4)設立合伙企業必須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而契約型合伙只要訂立合伙合同即為成立;
(5)合伙企業適用《合伙企業法》,而契約型合伙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合伙企業法》上的“合伙企業”,以按照現有行政管理劃分規定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企業為限。
也就是說,采用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生診所、建筑設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由于歸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盡管它們也具有營利性質,卻不屬于《合伙企業法》的調整范圍。
第三,《合伙企業法》上的“合伙企業”,僅限于以自然人為合伙人的企業。
不包括國內企業法人之間的合伙型聯營(適用《民法通則》),也不包括外商與國內企業、國內經濟組織之間的合伙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適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也就是說,《合伙企業法》不允許法人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