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王雁鳴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7-10-20 21:26
您好,對于多數企業來說,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似乎在所難免。在這樣的情況下,比例與打折兩方面的限制都值得關注。在此我想對納稅調整臨界點的問題,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企業2009年銷售(營業)收入=M,2009年業務招待費= Y,則2009年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Y×60%且≤M×5‰,只有在Y×60%=M×5‰的情況下,即Y=M×5‰÷60%,也就是Y=M×8.33‰的時候,業務招待費在銷售(營業)收入的8.33‰的臨界點時,企業可最大程度的扣除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是可以測算的,我們假定2009年企業銷售(營業)收入M=10000萬元,則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最高不超過10000×5‰=50萬元;同時考慮60%“打折”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財務預算全年業務招待費Y=50萬元/ 60% =83萬元的話,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會最小。
如果企業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為100萬元,大于計劃的83萬元,即大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則業務招待費的60%(即60萬)可以扣除,但是另一方面銷售(營業)收入的5‰只有50萬元,實際調整增加100-50=50萬元,假設稅率25%,涉及所得稅=50×25%=12.50萬元,即實際消費100萬元而付出了112.50萬元的代價。
如果企業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為40萬元,小于計劃的83萬元,即小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則業務招待費的60%(即24萬)可以扣除,但是另一方面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50萬元,實際調整增加40-24=16萬元,假設稅率25%,涉及所得稅=16×25%=4萬元,即實際消費40萬元則而付出了44萬元的代價。
當然,企業不能因為這個臨界點而不與客戶交往,通盤考慮后再做決定才是最佳選擇。





終于等到你 追問
2017-10-20 21:31
王雁鳴老師 解答
2017-10-20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