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王雁鳴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7-09-12 21:31
您好,最好登報聲明丟失吧。發票丟失了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92號)文的規定,丟失專用發票需要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稅務機關視情節,有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國稅發[2002]10號文對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做了新的規定,對于已認證通過的專用發票,只要銷貨方稅務機關開具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憑證明單和存根聯復印件就可以作為抵扣憑證。
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立即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然后在《中國稅務報》刊登“遺失聲明”,再到主管稅務機關接受處罰。假如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假如丟失前未通過認證,則須先通過認證再進行抵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92號)規定:納稅人必須嚴格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保管使用專用發票,對違反規定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對納稅人申報遺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非法代開、虛開問題的,該納稅人應承擔偷稅、騙稅的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