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于今年加計抵減的問題,生產性服務和生活性服務,到底是如何界定的?
我是艾瑪
于2023-02-02 11:55 發布 ??1008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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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2023-02-02 11:57
同學您好,增值稅加計扣除政策
https://www.kjjl100.com/shicao/42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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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您好,增值稅加計扣除政策
https://www.kjjl100.com/shicao/42201.html
2023-02-02 11:57:23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兼營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以享受。
2021-04-20 16:08:05

你好,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21-01-31 13:05:51

你好,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個大項
2022-03-14 23:14:18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2B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2020-08-09 0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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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2 11:58
易 老師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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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2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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