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未抵扣的),可按簡易征收增值稅,比如銷售固定資產取得貨款1000元,增值稅:1000/1.03*0.02=19.42元。那么在開票系統中的稅率怎么確定呢?開票系統中的稅率真怎么選擇呢?開票系統能自動計算這種情況的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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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08-27 09:26 發布 ??2024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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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愛文老師
職稱: 會計師,精通Excel辦公軟件
2017-08-27 09:27
開票時按3%的稅率開具,再減免1%,這樣就交2%的增值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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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時按3%的稅率開具,再減免1%,這樣就交2%的增值稅了
2017-08-27 09:27:40

您好, 前面抵扣過沒有
2024-04-25 18:20:07

開3%即可
2017-08-24 10:47:39

(一)增值稅中固定資產的界定標準,在會計上確認的固定資產,在增值稅中一定按固定資產處理嗎?答案是:不一定。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增值稅中的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如房產等)。?(2)使用年限超過12個月的資產在企業的會計處理中未對其計提折舊的,在增值稅中不能按固定資產處理。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1)自然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自然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無論是否屬于固定資產,均免增值稅。?(2)其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除自然人外,其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該固定資產何時購進,用于何種用途,一律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三)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1.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并于試點開始前取得,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此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2. 2009年1月1日之后取得或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試點后取得,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此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在2009年1月1日后取得或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試點后取得的固定資產,按以下不同情況計算繳納增值稅。?(1)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且該類資產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如用于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繳納增值稅。需要注意的是,該種情況僅指一般納稅人在購買有關資產或勞務時,取得了符合增值稅抵扣要求的憑證,但又不得抵扣(需做進項稅額轉出),未來處置時可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繳納增值稅。如果一般納稅人在購買時取得的憑證不符合增值稅抵扣要求,則該類資產無論是否用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規定的用途,未來再銷售時,就不能適用3%征收率減按2%繳納增值稅的優惠,而要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2)一般納稅人銷售除(1)之外的其他固定資產,按適用稅率(17%或11%)征收增值稅。
2019-04-22 12:48:44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沒有抵扣,現在出售固定資產,可以簡易征收享受3%的稅率
2019-06-03 15: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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