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李霞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2-11-18 10:22
一般來說,“免、抵、退”是各有含義的,①、“免”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征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②、“抵”是指以本企業本期出口產品應退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③、“退”是指按照上述過程確定的實際應退稅額符合一定標準時,即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稅。 對此,可能存在的疑問包括:為什么增值稅出口退稅要采用這樣一種程序呢?還有,為什么不能直接規定退稅率就是出口產品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呢?抵頂的實際意義何在?為什么要比較免抵退稅額與當期留抵稅額來確定實際退稅額呢? 對此我們應該著重理解以下幾個方面: ①、當期免抵退稅額,也就是按照免抵退政策計算的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也可以理解為按企業當期出口額以所適用的名義退稅率計算的名義退稅額。為什么要說是名義應退稅額呢?因為后面還有一個實際退稅額。(見后文) ②、出口零稅率,實際上,我國對于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實行出口環節增值稅零稅率,對于增值稅來說銷售環節零稅率的實質含義是本環節應納稅額為負數,即: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0,也就意味著本環節要退還相應貨物包含的進項稅。 ③、退稅率,增值稅的征稅原理決定了在每一個流轉環節只對本環節的增值額按適用稅率征稅,但理論上的增值額在實踐中是難以認定的,所以采用銷項稅額抵減進項稅額后為應納稅額的實用征收辦法,但因為企業的生產流通環節是一個連續的但不是一一對應的過程,本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動力并不一定在當期消耗,當期所實際消耗的這些東西所包含的進項稅也未必同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相吻合。所以因征納稅管理需要,稅法規定采用了設定假定出口退稅額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也就是人為設定退稅率,用以計算免抵退稅額(名義退稅額),而無論其所耗材料物資等實際包含多少進項稅; ④、退稅率的調整,基于前述原因,退稅率的調整實際上更多地是在體現國家的財政和產業政策,而不是體現出口產品實際所包含的進項稅額的變化; ⑤、抵頂制,在實踐中,大多數企業的銷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內銷,所以當期出口產品所實際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實際難以準確辨析,稅收實踐就采用了人為確定退稅率,并且首先以計算出來的當期免抵退稅額(即當期名義退稅額或者稱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增值稅的處理簡易處理,實際是減化了增值稅征納環節的征稅、退稅




